為進一步落實教育部《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繁榮計劃(2011-2020)》,推動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着眼黨和國家戰略需求,瞄準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做好“四個服務”,發揮學術研究咨政育人、服務社會功能,服務國家高端智庫,提升學術成果轉化能力和水平,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一、報告類成果的界定
1. 報告類成果是指被黨政部門、企事業單位采納的産生實際應用價值的咨詢報告、研究報告、調查報告。
2. 報告類成果須有領導批示件、正式公文形式的采納證明等足以證明該報告被采納情況的證明材料。
二、報告類成果的等級認定
㈠A類報告
1. 得到黨和國家領導人肯定性批示的報告類成果。
2.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辦公廳以正式公文方式采用的報告類成果。
㈡B類報告
1. 得到省部級正職領導肯定性批示的報告類成果。
2. 國家部委、人民團體、省級黨委、省級政府、省級人大常委會、省級政協委員會以正式公文方式采用的報告類成果。
3. 外交部辦公廳以正式公文方式采用的報告類成果。
4. 被中共中央辦公廳《專報》、《觀點摘編》單篇采用的報告類成果。
5. 被國家社會科學基金《成果要報》采用的報告類成果
6. 供省部級以上領導參閱的新華社内參、人民日報情況彙編全部采用的報告類成果。
㈢C類報告
1. 國家部委的司局、省級黨委辦公廳、省級政府辦公廳、省級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級政協委員會辦公廳以正式公文方式采用的報告類成果。
2. 被《教育部簡報(大學智庫專刊)》采用的報告類成果。
3. 被中共中央辦公廳《專報》、《觀點摘編》觀點綜合采用的報告類成果。
4. 供省部級以上領導參閱的新華社内參、人民日報情況彙編部分采用的報告類成果。
㈣其他報告
其他報告指除上述之外的有領導肯定性批示或采納單位明确采納意見的報告。
三、報告類成果規範要求
㈠關于領導批示
領導批示應為肯定性批示,原則上需進一步提供相關部門采納證明作為等級認定的依據。
㈡關于采納證明
采納證明應包括以下内容:
1. 标題:一般為“采納證明”或“關于××的采納證明”。
2. 受文單位或個人:受文單位一般為“伟德victory”或“伟德victory××學院(所、中心)”,受文個人一般為具體的報告提交人或執筆人。
3. 正文:包括報告和報告提交人或執筆人的具體信息以及具體的采納意見。采納意見須明确指出采納了報告中的哪些建議或觀點,須明确采納的相關建議或觀點的具體應用情況。
4. 落款:包括出具采納證明的單位署名、日期,并加蓋公章,采納證明的落款單位和公章須完全一緻。
㈢關于采納時間
1. 被領導批示的報告以批示的時間作為報告的采納時間,若報告被多次批示,應以報告最高等級批示的時間作為報告的采納時間。
2. 被黨政部門、企事業單位采納的報告以采納證明的時間作為報告的采納時間,若報告被多次采納以報告最高等級采納證明的時間作為報告的采納時間。
3. 定期刊發的内部參考刊物采用的報告類成果以實際刊發時間作為報告的采納時間。
㈣關于署名
報告類成果第一作者的第一署名單位為伟德victory的,按照各等級标準認定。
四、報告類成果相關問題的規定
1. 僅為“閱”、“已閱”、“請XX同志閱研”等類似的領導批示内容,不能作為領導肯定性批示的依據進行等級認定。“請XX同志閱研”、“請XX單位閱研”等批示,需要有進一步處理意見作為級别認定依據。
2. 對于非第一作者但以執筆人身份參與完成的報告類成果,按照降一級别認定。
3. 軍隊系統采納的報告類成果級别比照相應類别認定。
4. 以研究報告結項的成果,其結項證書或結項證明不能視為采納證明,須單獨提供采納證明方可視為報告類成果。
5. 主題相近、主體内容重複的報告視為同一報告。同一報告被多位領導批示或多個單位采納,取其最高等級作為該報告的最終等級。
6. 通過黨政部門、企事業報送其上級單位并被采納的報告(含涉密報告),可視具體情況确定等級。通過黨政部門呈報并被黨和國家領導人批示的報告、涉密類報告的采納證明,可由呈報部門提供。
7. 可以與報告類成果的等級認定類比的其他情形的報告,比照規定進行認定。
五、報告類成果的檔案管理
應充分保護報告類成果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報告類成果所有檔案材料僅為等級認定、宣傳推介等實際工作需要,如做其他用途須征求報告所有作者的同意。
㈠電子檔案的管理
1. 報告類成果均應将相關信息錄入到科研管理系統,在錄入研究報告時,須将領導批示(包括領導職務與姓名、批示内容)和采納單位意見填寫在科研管理系統中研究報告的“報告引用采納情況”。
2. 報告類成果應提交報告的電子版(涉密的報告除外)以及采納證明的電子版。
㈡紙質檔案的管理
1. 報告類成果應提交報告的複印件(涉密的報告除外)和采納證明的複印件各1份。
2. 報告類成果紙質檔案信息須與電子檔案信息完全一緻,保持一一對應的關系。
3. 報告類成果紙質檔案以年度為單位完成立卷歸檔工作。
六、附則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社會科學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