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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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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轉發《關于吉林省社會科學基金在研項目成果發表出版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重要]

日期:2004-11-20 點擊數:
關于轉發《關于吉林省社會科學基金在研項目成果發表出版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重要]


校内各有關單位:
  近日,吉林省社會科學規劃基金辦公室印發了《關于吉林省社會科學基金在研項目成果發表出版問題的通知》,對省社會科學基金在研項目最終成果形式做出了補充規定,進一步規範了吉林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的管理。現将通知轉發給你們,請各單位科研秘書務必将通知精神傳達到每位承擔省社科基金項目的項目負責人,
  并作如下要求:
  1、項目負責人必須嚴格按照省社會科學規劃基金辦公室通知要求辦理結項;
  2、項目負責人辦理結項時,應先将結項材料報送各單位科研秘書處,經審核無誤後,由各單位科研秘書統一送社會科學處,社會科學處不受理教師個人材料。



         社會科學處
    
         2004年12月21日




附件:

     關于吉林省社會科學基金在研項目成果發表出版問題的通知
      (吉社科規劃通字[2004]7号)

  為更好地宣傳推廣省社科基金項目研究成果,現将《吉林省哲學社會科學“十五”規劃項目管理辦法》(修訂本)中第七章第31、32、33條款内容作如下重申和補充,望全體在研項目負責人認真參照執行。
  1、項目最終成果形式為系列論文的(包括中間成果),公開發表時必須在該文下注“本文系吉林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研究成果,項目編号:ΧΧΧΧΧΧ”字樣。
  2、項目最終成果形式為專著類的,印刷前排版時必須在封面後另加單獨一頁紙,用顯著字體字号印上“吉林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字樣,并在後記中詳細寫明“本書為作者ΧΧΧΧ年承擔的吉林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項目編号:ΧΧΧΧΧΧ”等相關内容,兩者缺一不可。
  3、凡不按照或不符合上述要求發表、出版的所有成果,不能作為該項目成果進行結項,一切後果由項目負責人自負。
  上述未涉及到的相關内容,仍以《吉林省哲學社會科學“十五”規劃項目管理辦法》(修訂本)原文為準。



            吉林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基金辦公室



200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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